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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成功的六大要点

文章出处:欧美澳集团  责任编辑:admin  标签:EB1A  时间:2018.01.17

EB-1A的真正核心精神是:证明自己是所在领域的佼佼者就好!大的范围要属于科技、艺术、商业、教育和体育,你还要确定自己更细分的专业领域,看自己到底在哪里有优势,可以脱颖而出。在一个专业领域,尽最大限度描述你的工作,不要害羞或谦虚,你需要在自己的申请中高调示人,完全展示出自己。

 

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分享给大家,根据英国《每日邮报》2013412日的报道,加拿大脱衣舞娘贝蒂娜•梅(Bettina May)在众多申请者中脱颖而出,成为首位获得美国杰出人才绿卡的脱衣舞娘。

 

EB1EB1A的申请,律师解密成功六大要点:

 

要点一、申请时间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建议尽早办理,越晚越严格,等待时间也越长。前年EB-1A出现历史上第一次排期,8月用光当年名额,而今年6月就用光所有2017年名额,要等到10月开始使用新一年度额度,可以预见,未来的排期时间会越来越长。

 

提交I-140申请的时间点十分重要:

 

移民局可能会拒绝提交申请后再提交的新证据,除非I-140被拒绝后重新提交申请。所以申请人必须在最初提交申请时,就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必要资格,一次性提交全部支持文件,而不是事后补充申请日期后的新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律所会建议申请人能等到他/她发表了重要文章,拿到更重要的奖项,或是作品参加更重要的展览后再提交申请,那他/她的申请案可能更强。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条件状况,一些人可能准备数周就可以提交I-140,而另一些人则要几个月。还有些人条件不是很成熟,但至少知道如何设定目标,用几年时间去有步骤地按照“规定条件”去准备申请。

 

无论如何,只要申请人有一定基础,在正确的指导下坚持下来,最终都有很大几率拿到绿卡。

 

要点二、申请人会提供许多材料,证明在许多领域各个方面都很优秀

 

但律师建议,申请人只有把自己定位在一个狭小的专业领域,才更有把握获得批准。定位自己的专业领域,是申请初期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和方向错了,后面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是无用之功。比如,一个把自己定义为影、视、歌三栖的明星,就不会比仅仅定位在歌唱艺术领域顶尖的人才更容易通过,因为你面临的竞争者更多。请大家记住,是专门的领域,而不是多才多艺。

 

EB-1的核心思想是吸引那些在科技、艺术、教育、 体育和商业领域顶尖的人来美国工作,以他们特殊的专业能力为美国带来贡献。这五个是大的领域,不是细分的专业领域,找到自己细分的专业领域,是开始撰写申请案前最重要和基础的工作,也是决定成败的第一步。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也不是将专业领域愈狭义的界定就愈有可能在该领域成为顶尖人才而通过申请,重要的是依据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和背景证据材料,把握一个好的平衡尺度,这个方面律所同客人都会深入地探讨。

 

要点三、个人工作计划

 

一定会提供人来美后将继续从事其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内工作的声明,例如描述如何打算来美后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的详细计划等。

 

要点四、增加面试环节并不意味着更困难

 

是不是意味着通过更困难了?这次变化只是移民局强调了要面试,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出台,仍需观察。申请人没必要纠结,如果实施,的确是多了一个环节,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要点五、成功都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和代理律师的专业度

 

专业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文案,许多申请案,递交了整个厚厚的一摞申请材料,只是从“术”的层面罗列满足条件的证据,不能从“道”的战略层面组织材料,从审批者角度,这是失败的根本原因。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受益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特殊专业才能,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给出的“十项参考条件”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帮助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中的证据参考,是最基础的层面。更重要的是审核者要通过申请者的这些证据材料,得出几点重要的结论,审批就很容易通过。这才是审批的核心所在,而大多数申请者却并不了解!

 

总结了六点申请文案的核心: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2.申请人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3.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

 

4.申请人已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层位置;

 

5.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6.申请人的工作会持续利益美国。

 

要点六、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理解移民局审件的证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也很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申请人准备材料

 

审理移民申请案,移民局采取正确的证据标准是一种叫做“优势证据法则”的证据标准。

 

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来更像”意思是“超过50%的机率更像”。“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明确有说服力”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申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优势证据"即可。

 

此外,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EB-1A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

 

EB-1A的名额的确是为行业内一小部分顶尖人士保留,不是什么人都符合资格,但申请人也不要把它看成高不可攀,实际上EB-1A是面向各行各业的,哪怕你是一个鞋带的设计者,一个养马人,只要证明自己是所在领域顶尖的,就有资格申请并有机会获批。

 

所以,申请人委托经验丰富、非常了解审批程序和要点,并且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师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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