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监,五年之内住满两年,你真的住对了吗?
文章出处:欧美澳集团 责任编辑:admin 标签:加拿大移民政策 时间:2018.04.09
加拿大永久居住条件,五年之内住满两年,你真的住对了吗?
除了几种特定的情况除外,加拿大永久居民需要在过去的5年内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才算是满足了永久居民的居住条件,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五年之内住满两年。
那么这个居住条件看似简单明了,那又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朋友被移民局控诉没有满足居住条件而面临失去永居身份的风险呢?
你以为的5年住满两年是这样的:
可实际上呢?
我们下面举个风趣的例子。
客人就叫甄寰吧。甄寰她受不住宫斗,最终还是选择了移民加拿大。她2001年1月1日登录多伦多,苦于还有六阿哥在君王位所以一时半会还是要做一下空中飞人。甄寰为了满足每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一鼓作气,一直住到2002年12月31日才离境加拿大。她的第一个五年,2001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这个五年,她安全了。甄娘娘于2005年成功的更新了她的枫叶卡。为了保住六阿哥的君王位,甄寰不得不在中国停留了几年一直到2006年6月1日才回来多伦多。这么做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当她摆架皮尔逊机场时,边境局的官员却说娘娘没有住够,那她的案子被转到了ImmigrationAppeal Division(移民上诉部)。娘娘这下要面临庭审了。
为什么边境局官员说她没有住够呢?
因为边境局说她没有住够是从娘娘到达皮尔逊机场当天往前推五年,也就是2001年7月1日到2006年的6月31日。在这段时间,甄寰只住了一年半(2001年7月到2002年12月31日)。
五年住满两年实际上是这样计算的:
说到这里大家是不是恍然大悟了呢。永久居民均须在“任一个”五年期间履行居住义务达730天以上。
同样,下面一个案例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李明和太太韩梅梅于2001年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在2001年1月1日短登后就在markham买了房子。李明陪太太在Markham买了房子,置办好了一切又陪太太熟悉环境学英语,直到2002年7月1日回国继续打拼。李明思家心切,于是又于2003年1月1日到达多伦多,一直住到2003年7月1日才走。在2005年枫叶卡快到期了,那么李明又于2005年9月来到多伦多和韩梅梅一起申请更新枫叶卡。韩梅梅的枫叶卡更新很顺利的批下来了,李明的却迟迟没有消息。李明苦于国内事业,在没有拿到更新的枫叶卡的情况下,于是又于2006年1月1日离开多伦多。枫叶卡迟迟没有消息,李明心急如焚,有很思念太太,于是他于2007年1月向加拿大驻华领事馆申请了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李明想有了这个旅行证件,他就能顺利的回来加拿大了。不幸的是,李明得到批下来的旅行证件,同时也得到移民局的一纸文书,说他没有满足居住条件,要剥夺他的永居身份,李明也要面对庭审了。可能很多人不明白了,他明明在申请枫叶卡更新得时候住够了呀,没什么说他没有住够呢。
其实,移民官在审理他的旅行证件的时候审核他是否满足居住条件不是从他申请更新枫叶卡开始审核的,而是从他申请旅行证件算起往前推5年,也就是从2007年1月往前推五年,那么李明只住了1年零4个月,因此不满足居住条件。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更加清楚的理解“任一个”5年之内住满两年是个什么概念了。
那开头提到永居条件有一些特殊情况,指的是哪些?
在以下情况下,在加拿大境外时间也被计算在内:
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已经是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在加以外受雇于一加拿大企业或者公共服务机构,任职合理的业务,并为其全职工作。(对于加拿大企业的定义在这里不详细解释)
经常有人以海外雇员身份申请枫叶卡更新然后被拒。我们在此提醒大家,这个证明是外派雇员身份的标准不低,如果真的是加拿大公司的外派雇员,那么就要好好准备证据来支持这个身份。比如一些为亲戚公司工作的,可能就踩在了危险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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